在英国的普通法视野下,先例的特殊性并不会使其变得无效,普通法当中的先例几乎都是特殊的。因为,倘若非得从普遍法理出发才能形成法律的话,那么,该依凭何种法理呢?对普遍法理的定义权的争夺会带来更糟糕的结果,并往往以专制告终。<span class="mark" title="梅特兰认为这正是英国法的优点:“从爱德华统治开始,英国法变得越来越孤立,英国的法律家们对于本土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则变得越来越全然不知了。于是,英国法避免了被罗马化的结果;因此,我们丧失了很多,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获得了很多。我们丧失的是法律方面的:如果我们的法律家们懂得更多的罗马法,那么我们的法律(尤其是地产权法)可能将永远不会像今天这样变成一座令人无法捉摸的迷宫。而我们所获得的则是宪政、政治方面的:罗马法迟早会给各地带去专制主义。”参见[英]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第15页。"> 在英国国内法上是这样,在国际法上同样也是类似的逻辑。依此叙事逻辑,则“大英帝国治下的和平”(Pax Britannica),正是以经贸过程为先导,打造出一种普遍秩序;维护此一普遍秩序的战争则从法理上转化为警察行为,大英帝国(及后来的美利坚帝国)对于世界秩序尤其是世界海洋和平的垄断与维护,实际上是代表人类对普遍秩序的一种维护。
但是换到大陆国家的视角,则可以说,先例的特殊性正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除非该先例所引导出的国际法原则可以经受深刻的法理审核,否则不应任意扩展其适用范围;而那种警察行为化的战争实际上是对诸多可疑先例的强化,这会取消真正意义上的战争,取消古典战争对于价值的深沉承诺,用貌似中立的技术替代了政治,模糊掉对于价值的理解与追求,<span class="mark" title="施密特在《政治的概念》一文中,便对这一问题发起了极为深刻的反思。该文载[德]卡尔·施密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并在实际上固化了先行国家对于国际秩序的垄断地位,这是特殊性对于普遍性的一种绑架。于是,真正的战争就在这样一种质疑中获得了正当性的基础——不是在现行国际法意义上的正当,而是在更本质的伦理意义上的正当。
真正的战争,不是基于对给定普遍秩序的维护,而是要将这种普遍秩序的“伪普遍性”击破,将战争转化为一个民族对于自身命运的勇敢决断,对于人类的世界历史命运的主动担当。这种意义上的战争,同样可以说是一种革命,一种对国际秩序的革命。
<span class="bold">三、内部革命与外部革命
<span class="bold">1.两种革命
因此,后进国家的现代转型,可能会伴随着两种革命,内部革命与外部革命。这两种革命,都会具有政治经济学意义和政治哲学意义。它们不一定都呈现为暴力形式,关键的是我们可以从中看到革命性的变迁,看到整体的叙事逻辑与正当性基础的更新。
所谓内部革命,就是指通过革命而实现对于传统的差序社会格局<span class="mark" title="各种文明下的传统社会都是差序格局的,只不过不同的文明对于差序本身的伦理意义的解释有所不同。"> 的突破,实现普遍均质人民的自我塑造,从而从君权神授的政治走向人民主权的政治。对应地,在这样一种新的正当性基础上,会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它们对社会财富的分配会形成一种规范性作用,使得现代经济对于转型社会所带来的撕裂效应得到某种缓解。——当然,这是理想状态,在现实当中,并不是总能实现这种理想状态,因为现代政治并不仅仅涉及正当性基础的问题,还涉及对复杂社会的抽象治理能力问题,这不是一场革命就能带来的,而是需要时间来积淀的。
所谓外部革命,则是指对于既存世界秩序、对于“伪普遍性”的冲击与挑战。对欧洲的后进国家诸如德国、俄国来说,这意味着对于英国所主导的“商人秩序”的挑战;对于非西方国家来说,则意味着对西方基于“文明”与“野蛮”之分而成的二元外交体系的挑战,以及对于“中心-边缘”的国际经济格局的挑战。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冲击与挑战的直观呈现,往往都走向了其最初的政治哲学承诺的反面,这里面深刻地反映着人性的有限性;但其政治哲学对于既存秩序所提出的问题并不因此沦为伪问题——虽则实践者给出的经常是坏答案——而是有着值得深刻反思的内涵存在,实际上对于这些真问题的反思,已经融入世界秩序的演化进程当中了。我们都可以清晰地感受到,无论从现实秩序角度,还是从正当性标准角度,今天的世界已经与二战前的世界大不相同,更不用说19世纪的世界,而这正是与这一系列给出过坏答案的努力相关的。这些努力并不是历史当中会被轻易抹去的痕迹;它们逼问出真问题,让人不得不正视,暴露出人性的有限性,让人不得不自省,可以说它们以消极的方式同样影响着甚至定义着这个世界。
<span class="bold">2.民族主义与政治成熟
革命与战争,是一个民族以一种最激烈的方式来进行自我确认。伴随着该民族内部的自我组织过程,民族会以自我确认的方式来形成自我意识;通过外部世界识别出他者,民族又会意识到自身特殊性,再从外部来强化自我确认。但民族的自我意识的生成过程,并不必然导向精神自我封闭的狭隘民族主义的结果。它完全可以是意识到自己与世界互为条件,意识到自己的世界历史责任,在与世界的互动、互构过程中,实现其民族自我意识的不断成长与丰富,此时的民族主义便不是对世界主义的排斥。这样一种开放而又节制的成熟心态,便会达成民族与世界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之合题。
而要达成这样一种成熟心态,需要有这个民族的政治成熟。所谓民族的政治成熟,体现在民族的自我意识的担纲者群体身上,它必须拥有一种政治成熟,一如韦伯所说:“所谓‘政治成熟’就是指这些(担纲者)阶级能够把握本民族长远的经济政治‘权力’利益而且有能力在任何情况下把这一利益置于任何其他考虑之上。”<span class="mark" title="[德]马克斯·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甘阳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98页。"> 何谓本民族的“长远利益”?这只有在与世界的互动过程当中才能被逐渐地发现出来,因为任何民族的发展都是以世界为条件的,脱离开世界则民族的发展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对于民族长远利益的理解,就意味着对于世界大势的理解。这不是精神封闭的狭隘民族主义所能够做到的,相反,这种狭隘是以拒绝对世界的理解为前提,它必将在最深的意义上损害民族的长远利益。
因此,所谓政治成熟,需要这个民族的精英阶层拥有宏阔而又长远的眼光,对于历史、世界、人性,有着一种深刻的理解与把握能力。这也是对于世界历史民族提出的一种必须的要求。
<span class="bold">3.政治与社会的意义转换
在这样一种双重革命的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将是一个现代国家。这里将会出现政治与社会的意义转换。
在过去的传统帝国,对于伦理秩序的维护属于最大的政治,因为帝国不过是通贯天地之伦理秩序的现世呈现而已。至于具体的治理和法律过程,则属于社会的自生秩序过程,只要帝国能够维系整体的伦理秩序,则民间自化,无须帝国过度干预。而在革命后的现代国家中,具体的治理和法律过程,属于政治关注的范畴,它给出了各种不同人群、不同文化赖以共处的抽象规则空间。至于伦理秩序、道德确信,则属于社会层面,交由民间自主抉择,国家不会去干预,否则既会伤害伦理秩序,也会伤害国家的正当性本身。政教分离因此而形成。这样一种转换,需要通过革命来实现,但最终又必须通过对革命的超越,才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