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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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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婚权(Iusconnubii):罗马公民享有自由缔结与罗马公民合法婚姻之权力;享有担任罗马家庭户主(paterfamilia)之权力;享有子女自动取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之权力。

迁徙权(Iusmigrationis):当拥有罗马公民权者迁移居住地时,只要他在该城永久定居,就可以自动获得该罗马殖民地城市的公民权;拉丁公民权者同理。但该权力不保护不同级别公民权城市之间的迁移,例如,罗马公民从罗马殖民地迁移往拉丁殖民地定居,则其充分的罗马公民权(CivesRomanioptimoIure)会被降低为拉丁公民权(iusLatini),因此,该种跨区域迁移需要自愿申请。

【附属权利】:·免税权:罗马公民对某些税种拥有免于缴纳的权力,对某些地方性法规和制度有不予遵守的权力。

·诉讼权:罗马公民有向法庭提起诉讼和应诉的权力。

·受审权:为罗马公民定罪必须通过正式的法庭审判,且公民在审判中拥有为自己进行公开辩护的权力。

·刑事豁免权:罗马公民拥有免于拷打和鞭笞之刑的权力,也不能被判处死刑,除非该公民被证实犯有叛国罪。受叛国罪指控的罗马公民有权选择在罗马应诉,如果叛国罪名成立,罗马公民也不应当受十字架之刑。

·万民法(Iusgentium)规定的其他权利。按照上述公民权的条目,我们可以大致把罗马领土内的常住居民做如下粗劣的划分:·罗马公民(CivesRomanioptimoIure):享受充分的公民权所包含的各种特权,当然也必须尽公民权所包含的各种义务;公民权可因某些特定事由而被剥夺,如犯有叛国罪。·女性罗马公民(CivesRomaninonoptimoIure):罗马的女性享有不充分的公民权,总体而言,她们更像是罗马社会的一个独立的阶层——尽管享受各种礼遇和尊敬,但是罗马女性从未获得过充分的公民权——没有投票权(Iussuffragiorum)和荣誉权(Iushonorum),因此不能投票,也不能担任公职;但她们又能合法的拥有财产,捐赠公共工程。此外,在罗马的政坛里,联姻通常是政治联盟的常用做法,罗马女性甚至到了五贤帝王朝的末年,都还会被自己的家族命令离婚改嫁以实现政治婚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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